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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8号,住墨江县**镇**组**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孙某某为了方便在网上打麻将收付赌资,下载闲聊APP后注册了闲聊号(ID311093,昵称旺仔)。后为了盈利,方便在网上组织人员打麻将赌博,于2019年2月22日建立群名为“二十發發發發”闲聊群(群名经过几次更改),建群后孙某某将打麻将的10余人拉入闲聊群,并通过朋友拉朋友的方式将他人拉入闲聊群打麻将赌博。经孙某某同意后进入闲聊群的人可在其开设在普洱麻将的房间内进行打麻将赌博,在闲聊群中以发红包、扫闲聊二维码等方式支付赌资,由赢钱最多的人向孙某某支付5元、10元、20元不等的房费。截至2019年12月24日孙某某建立的闲聊群被公安机关关停时,该群有257人,其中有发送红包人员197人,共计73930次,金额为7261763.86元;接收红包人数199人,共计73864次,金额为7260164.68元。被告人孙某某收取红包和转账28161次(金额为5元、10元、20元),提供平台给他人赌博收取费用364560元。2020年8月10日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同年8月12日孙某某向公安机关缴纳涉案赃款人民币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1.4万元、手机1部;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闲聊APP交易流水打印件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43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在普洱麻将APP上开设房间提供给他人赌博,在闲聊APP建立闲聊群供他人进行赌资结算,以收取房费方式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波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电话1898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

4.涉案款1.4万元扣押于宁洱县公安局,手机1部、光盘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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