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嫩江市**镇,住黑龙江省嫩江市**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镇**委**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嫩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赌博,于2017年1月5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嫩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孙某某,听取了孙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5日9时许,佟某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被告人孙某某位于嫩江市**镇的家中,使用孙某某提供的麻将以俗称“撸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0,500.00元。当日19时许,上述人员的赌博行为被嫩江市公安机关查获。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嫩江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等;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颖
周桓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逮捕羁押在嫩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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