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19〕69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63********,汉族,初中文化,原张店义乌**服饰商行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身负高额债务、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购销合同、房产证等方式,以经营服装生意为由,使用本人及借用黄某某的名义,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贷款共计100万元,后孙某某将上述贷款用于偿还债务等,造成银行损失81807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借款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方式,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延臣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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