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9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1********,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京江宁高新区**管理所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公寓**苑**幢**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京市江宁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江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南京江宁高新区**管理所收费办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落实江宁高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费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审核发现南京市江宁区城管局收费办将本应退返至南京江宁高新区财政分局的**新寓小区2011年度至2015年度城市生活垃圾费被退至南京江宁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账户后,隐瞒该笔费用。后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某,以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于2015年11月、2016年8月、2018年1月从南京江宁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骗得**新寓小区相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25.703万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自动至南京市江宁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出129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回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顾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海琼
2020年10月16 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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