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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贪污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63********,汉族,高中文化,龙口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路**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西城区**花园**号楼第三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共同职务犯罪,被龙口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6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系龙口市**站站长邹某某(另案处理)的妻子。2017年1月份,烟台市**与**监督监察支队下拨30吨柴油给龙口市**与**局,龙口市**与**局将该批柴油平分给龙口市**站、龙口市**大队二单位。2017年5月23日,邹某某将上级拨付柴油一事告知被告人孙某某,并安排孙某某与该批油的运输方联系,将下拨的30吨柴油中的14.7吨,卸到孙某某位于龙口市**站北侧加油场所的油罐里。后被告人孙某某根据邹某某安排将该14.7吨柴油销售,并将售油所得款项7万余元据为己有,作为个人存款存入银行。该14.7吨柴油价值人民币90405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龙口市监察委工作人员从家中带离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案发说明、中国**烟台市支队**执法船舶拨油验收单、记账本等书证;搜查笔录;证人夏某某、闫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邹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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