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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4〕2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61952********,汉族,高中文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夏某某**乡****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度,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委托,办理**乡**村、**村、***村、**村、**村、**村、***村、**村玉米保险过程中,伙同韩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自己和指使他人垫付保费、编造投保、虚假理赔的手段,骗取国家农业保险金进行私分。被告人孙某某经手骗取国家农业保险金共83706.79元,垫付保费约38830元(其中孙某某个人垫付5000元),个人得款约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办理国家农业政策性玉米保险业务的职务之便,伙同韩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的方式,骗取国家保险金83706.79元,被告人孙某某得款约1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刚

                                代理检察员:闫向楠

                             二一四年是十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同步录音录像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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