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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街**路**组**栋**号。2020年5月22日,因吸毒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街张某某家中,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0.1克甲基苯丙胺。当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镇**路口,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2020年7月28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街张某某家中,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0.1克甲基苯丙胺。当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交通岗附近,被告人孙某某将0.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某。

2020年7月29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街张某某家中,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0.1克甲基苯丙胺。当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交通岗附近,被告人孙某某将0.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某。

2020年8月3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街张某某家中,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0.1克甲基苯丙胺。当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交通岗附近,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2020年8月8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街张某某家中,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0.2克甲基苯丙胺。当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镇**路口处,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2020年8月15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街张某某家中,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0.2克甲基苯丙胺。当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镇**路口处,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社区戒毒决定书、死亡证明、情况说明、照片等;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清

检察官助理:魏欣池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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