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481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西城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咸阳市万达广场天琪酒店1410号房间内,以3000元钱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包,经鉴定,该冰毒净重2.610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指定管辖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3、证人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辉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6、视频讯问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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