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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湛江市麻某某******号,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以贩养吸”,被告人孙某某一共三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4日17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陈某某前往孙某某位于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房的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购买了毒品。

2.2019年11月25日11时,黄某某、陈某某二人再次前往孙某某的家中向孙某某购买了人民币100元的毒品,三人准备以注射的方式进行吸毒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扣押了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经称量净重为0.73克)、人民币300元、注射器一支、OPPO手机一部。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一小包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3. 2020年5月6日中午,孙某某在其家附近的一条偏僻巷子处向吸毒人员彭某某贩卖人民币100元的毒品。随后,彭某某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在途经**市场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扣押了一小包疑似毒品(经称量净重为0.048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一小包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47597****。

2.卷宗肆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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