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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5********,汉族,出生地、户籍地**省**市,**文化,无业,住**市**乡**村**组**号,2013年3月29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于福建省看守所,9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4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街道办事处**路一巷子,向刘某某(化名,汉川市公安局特勤人员)贩卖麻果5颗,冰一管,收取毒资300元。经称重,上述麻果及冰净重共0.64克。经鉴定,从上述麻果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从冰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同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指使祁某某(已判刑)在**市**街道办事处**酒店**房间向刘某某贩卖毒品麻果时,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从祁某某身上搜出麻果10颗,净重0.94克。经鉴定,从上述麻果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称重、取样、封装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毒品成分检验鉴定;3.证人刘某某、祁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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