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到廉江市营仔镇竹墩桥鱼塘边处,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给黄某某,交易成功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孙某某身上查扣300元毒资及一台手机,从黄某某志身上查扣一小包可疑毒品及一台手机。经称重及鉴定,从黄某某身上查扣的可疑毒品净重0.356克,检见甲基安非他明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物证、书证;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其润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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