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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老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曾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到廉江市营仔镇竹墩桥鱼塘边处,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给黄某某,交易成功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孙某某身上查扣300元毒资及一台手机,从黄某某志身上查扣一小包可疑毒品及一台手机。经称重及鉴定,从黄某某身上查扣的可疑毒品净重0.356克,检见甲基安非他明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物证、书证;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其润

2020221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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