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临洮县玉井镇店子村**公司南侧围墙外的巷道内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临洮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小包,一包用黄色金箔纸包裹,另一包用银行汇款单包裹。经称量共净重0.16克。经鉴定,系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0.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晓莉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临洮县**镇**村**社。
2.诉讼卷1册、证据目录1页。
3.鉴定人名单1页。
4.随案移送手机1部(黑色,直板,“4G LT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