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6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接到吸毒人员井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的电话后,窜至本市雁塔区含光路速7酒店井某某租住的335房内,卖给井某某300元冰毒(约0.5克)。
2、2016年8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再次接到井某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窜至同一地点,卖给井某某200元冰毒(约0.5克)。
2016年8月18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雁塔区太白南路维也纳酒店对面将孙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物一小包(净重0.708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王旭阳
2016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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