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9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因吸毒,于2020年9月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兰某某给被告人孙某某微信转账400元让其帮忙购买冰毒。同年7月18日晚,孙某某找王某某(另案处理)以300元的价格赊购一包冰毒,随后让郑某某将该包冰毒在万州区周家坝沙河中学附近交给兰某某。同年7月24日,孙某某将赊欠的300元毒资微信转给王某某。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9月9日因吸毒被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10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 涉案手机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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