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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团风县**镇**村**号,借住黄州区玉环佳园小区6栋2单元301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为自己吸食毒品需要,从“汪阳”(微信名“只为你伤心”)、“王和平”(绰号“蛇”)等贩毒人员处购买毒品“麻果”和冰毒向其他吸毒人员销售,贩卖毒品两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果”10颗(约0.95克)和少许冰毒。

1.2019年7月3日,吸毒人员汪某某受鄂州吸毒人员程某某之托通过微信转账500元钱给孙某某,让其购买毒品“麻果”和冰毒。孙某某收钱后,即以500元钱在贩毒者“汪阳”处购买了13颗“麻果”、0.5克冰毒,带到黄州玉环家园小区6栋2单元301室汪某某家中,将其中的7颗“麻果”和0.4克冰毒交给杨某某(微信名“爱你”),其余的6颗“麻果”及一点“冰”由在场吸毒人员共同吸食。

2.2019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黄州赤壁大道觅·精品酒店门口,以200元钱卖给鄂城吸毒人员杨某某“麻果”3颗和少许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程某某的微信****;2.证人汪某某杨某某程某某证言;3.杨某某程某某孙某某的辨认笔录,孙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的辨认笔录;4.公安机关对孙某某汪某某、龙某某的现场检验报告书;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了吸食毒品需要,贩卖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果”和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征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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