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团风县**镇**村**号,借住黄州区玉环佳园小区6栋2单元301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为自己吸食毒品需要,从“汪阳”(微信名“只为你伤心”)、“王和平”(绰号“蛇”)等贩毒人员处购买毒品“麻果”和冰毒向其他吸毒人员销售,贩卖毒品两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果”10颗(约0.95克)和少许冰毒。
1.2019年7月3日,吸毒人员汪某某受鄂州吸毒人员程某某之托通过微信转账500元钱给孙某某,让其购买毒品“麻果”和冰毒。孙某某收钱后,即以500元钱在贩毒者“汪阳”处购买了13颗“麻果”、0.5克冰毒,带到黄州玉环家园小区6栋2单元301室汪某某家中,将其中的7颗“麻果”和0.4克冰毒交给杨某某(微信名“爱你”),其余的6颗“麻果”及一点“冰”由在场吸毒人员共同吸食。
2.2019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黄州赤壁大道觅·精品酒店门口,以200元钱卖给鄂城吸毒人员杨某某“麻果”3颗和少许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与程某某的微信****;2.证人汪某某、杨某某、程某某证言;3.杨某某、程某某对孙某某的辨认笔录,孙某某对杨某某、程某某的辨认笔录;4.公安机关对孙某某、汪某某、龙某某的现场检验报告书;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了吸食毒品需要,贩卖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果”和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征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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