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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四川省西昌市金阳县********号;2005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即自2005年1月20日至2012年7月19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村口,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4克(净重)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毒资;2.书证:户籍证明、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查获毒品成分鉴定;6.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证人辨认;7.视听资料:当场盘问,毒品提取、称量、取样同步录像;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有偿转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盘、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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