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平度市**街道**号楼**单元**楼**户。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2月23日因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27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冰毒一包,约0.6克;
2、2019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冰毒一包,约0.6克;
3、2019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冰毒一包,约0.6克;
4、2019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冰毒一包,约0.6克;
5、2019年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冰毒一包,约0.6克;
6、2019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冰毒一包,约0.6克。
7、2019年2月22日,平度市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鲁******黑色越野车进行搜查时,搜出19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共重7.46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7起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卫红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三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