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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10108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号北京市顺义区****。因吸毒,于2020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0时11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乔波滑雪场西侧路旁,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姜某某售卖大麻10.60克。

被告人孙某某后被查获,从其身上和住处起获大麻8.69克,毒品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向他人贩卖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道慧

检察官助理:刘志敏

2021129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6张)、量刑说明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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