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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家属院**号楼**单元**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的住所准备向吸毒人员魏某某售卖毒品时被抓获,在其家中查获毛重15.81克的毒品(净重10.6997克)。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物司法鉴定意见;5、微信交易流水;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699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巍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1340298****。 

      2.案卷三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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