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11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末某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广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冰毒1袋,约0.3克。
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铁西**北约300米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冰毒1袋,约重0.5克。
2014年6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滑翔“***”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冰毒1袋,约重0.5克。后王某某与他人吸食该袋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4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百货”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冰毒1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5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车辆照片一组;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陆某某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二份;6.辨认、搜查、检查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扣押清单一组、情况说明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晨
2014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
3.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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