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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禄丰县**镇**社区居委会**大街**线**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以介绍被害人王某某到**公司上班需给领导送礼、报名听课、提前培训、服装费等为由,并利用事先注册的微信号**(昵称:李某某)冒充移动公司领导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元164135元用于偿还所欠网贷和个人消费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2020 年3月17日孙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和解协议及谅解书银行明细及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3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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