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1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虚假姓名、他人照片骗取*****乡居民张某某的信任,自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孙某某以“恋爱关系”为名,通过索要礼物的方式共骗取张某某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手表两块,经鉴定,黄金手链、黄金戒指、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980.68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孙某甲、尹某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二、被告人孙某某以帮助张某某保管银行卡为名,取得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30520530067169577)及密码,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内人民币18,200.00元取出。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孙云华、尹娜证言;(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四)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六)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鹤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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