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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普通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80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08年7月份通过购买户口将自己的出生日期1970年**月**日改为1958年**月**日,伪造出生年龄获取虚假身份信息,并使用该身份信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于2013年**月**日退休并于2013年**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截止2019年12月份孙某某共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58710.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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