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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仿照一名从事售卖口罩网友的微信,将其微信号******的微信伪装成一个售卖口罩微信,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中发布虚假的售卖口罩信息,诈骗被害人22名,骗取资金11300元。2020年2月17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经公安机关对骗取款项予以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退赔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福鑫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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