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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区**镇*村,因涉嫌诈骗2019年5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5月2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以借车办事使用为由,在许昌市**路与**路交叉口**汽车美容会所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车牌号为豫K*****的白色大众牌宝来小型轿车骗走(价值97836元),后被告人孙某某于当日上午将该车转卖并过户给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某某

(院印)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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