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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9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岱山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收购二手车需要钱款、做海鲜生意需要资金、帮助购买车辆等理由,从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78万余元,骗得钱款均被其用于个人还债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郁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许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莹

检察官助理:唐荻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物证手机、银行卡随案移送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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