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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汉族,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4********,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住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08年7月30日与镇原县**乡农民马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15年因夫妻关系不和孙某某离家到外地打工。2018年9月份,被害人常某某通过“快手”与孙某某相识,孙某某以与常某某处对象为名与常某某开始交往。2019年初,孙某某跟随常某某到**乡**村常某某家共同居住,并与常某某及其家人商议结婚事宜。在此期间,孙某某以和前夫办理离婚、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等理由骗取常某某微信转账8600元,现金12000元,及常某某为准备结婚所购买的金首饰价值11567元,共计诈骗32167元。后孙某某离开常某某家并失联。案发后,孙某某已退还所骗赃款并取得常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环县金夫人设计部导卡登记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常某甲、常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6.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案发后其能够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杰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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