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深圳市**证券安保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村**,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开始沉迷于网络赌博。为筹措资金翻本,趁新冠病毒疫期间口罩短缺之际,孙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村**栋**房通过手机在微信好友圈里发布经营各类口罩信息,于2月10日至16日骗取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1810元。被告人孙某某收到被害人钱款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输掉,并没有去采购相应的口罩,亦无采购口罩的能力。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孟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孙某某3500元人民币,购买1000个医用外科口罩。
2、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叶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孙某某10500元人民币,购买3000个医用口罩。
3、2020年2月12日、13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孙某某31550元人民币,购买4300个医用口罩和1100个N95口罩。
4、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廖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孙某某2800元人民币,购买800个医用口罩。
5、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孙某某13500元人民币,购买1000个N95口罩。
6、2020年2月16日,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孙某某35000元人民币,购买10000个医用口罩。
7、2020年2月16日,被害人代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孙某某14960元人民币,购买4400个医用口罩。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其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骗。民警向其核实具体情况时发现其涉嫌诈骗,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涉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叶某某、代某某、王某某、廖某某、付某某、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从孙某某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转款记录以及“澳门金沙APP”充值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控制疫情的物品,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