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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公诉刑诉〔2017〕5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同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向管某某租住位于本市下城区**路**号**幢**单元**室的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人孙某某因租赁纠纷于2017年5月21日与管某某达成协议,约定于2017年6月18日前搬离该租房。

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且未取得管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网上发布该房屋的出租信息。被害人杨某某通过网上信息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要求租住该房屋,被告人孙某某遂冒用管某某儿子的名义与被害人杨某某接触,并向杨某某提供了虚假的房产证、带同杨某某现场查看房屋,骗取杨某某的信任。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冒用管某某的名义与杨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以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等名义向杨某某收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 515元。后被告人孙某某离开本市。

2017年7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山东省威海火车站候车厅被民警抓获。后被告人孙某某已向被害人杨某某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发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冠军

代理检察员:何轶琦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6969、139****8222;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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