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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3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以给严某某、尚某某解除禁驾重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于2018年12月29日骗取严某某30000元人民币,又于2019年5月5日骗取尚某某3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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