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虚构能够为被害人赵某某承包北戴河暴风湖景区餐厅的事实,先后以承包餐厅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共计9600元。现被告人孙某某已归还被害人赵某某9600元人民币,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檀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谅解书、克山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已归还被害人赵某某9600元人民币,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锐军
检察官助理:王坤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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