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乡**村**号,居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4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0日批准,于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喜翻网络交友平台相识,互有好感便添加了微信好友,聊天中孙某某谎称自己是在工地包工程的包工头,有名车等。为了进一步取的被害人的信任,孙某某还用另外一个微信号虚构了自己妹妹杨某某的身份加被害人好友与之聊天,不时吹嘘自己有很多工地、很有钱。交往中发现刘某某想和其谈恋爱,为了骗取刘某某的钱财,便虚假应承刘某某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嫌疑人孙某某虚构工地工人开支、工人生活费、工地资金周转不开、甲方没有回款、承揽宁波工程、过年给工人发工资、其外婆生病住院、石家庄又有新工地需要要交定金等理由,陆续骗取刘某某通过支付宝或微信、中国银行网银、农业银行网银给其转款311919元。期间2019年10月17日,被害人刘某某去宁波找孙某某时,孙某某为了稳住刘某某,继续相信他,编造了刘某某投资宁波工地27万元,收益分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以上被告人孙某某骗取刘某某钱款全部用于自己赌博、吃喝玩等。被害人刘某某向其索还钱款时,孙某某以工地没有回款、等买了自己的牧马人汽车和成都房子后还钱等虚假理由推脱,还用虚构的自己妹妹杨某某的微信对被害人说正在贷款,一直下不来,以及使用其他微信号以其母亲的名义欺骗刘某某说还钱但以种种借口不还。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流水,《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璟
检察官助理: 荆延青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