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在吉林省延吉市**街、延吉市**街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被害人金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以虚构自己有200万元存款被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冻结等事实,以在辽宁省**市开饮料店。在辽宁省**市开养殖场、委托律师解冻自己被冻结存款需要钱等理由,以使用金某某银行卡内存款、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诈骗了金某某约72.9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抓破经过、归案经过、照片、房屋权属登记簿查询无结果通知书、微信、银行账户明细、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尚志市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情况说明;
2.证人车某某、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胤辰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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