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镇**路**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孙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谎称有渠道购买口罩,以需要支付定金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80000元,后被告人孙某某退还张某某7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孙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光盘2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