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5********,汉族,专科文化,系山东省济南市**中心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把山东一卡通礼遇卡的卡号和密码绑定手机,再把山东一卡通礼遇卡的密码涂层用涂层贴重新覆盖,将在手机上绑定后的山东一卡通礼遇卡卖给他人,再使用手机将卖给他人的山东一卡通礼遇卡内余额消费掉。共计作案五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济南市市中区**路**超市,将绑定在自己手机上的山东一卡通礼遇卡(价值2000元,卡号5900010000010186561)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当晚,孙某某通过手机软件将该卡内2000元余额全部消费。
2、2019年7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路**号**超市,将绑定在自己手机上的山东一卡通礼遇卡(价值2000元,卡号5900010000010281412)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当晚,孙某某通过手机软件使用该卡内2000元余额购买了一张价值2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卡号1000118663002466874)。
3、2019年8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商店,将绑定在自己手机上的山东一卡通礼遇卡(价值1000元,卡号5900010000011086877)以9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当晚,孙某某通过手机软件使用该卡内1000元余额购买了两张中惠泽石油储值卡,每张价值500元(卡号866108262000677536、8661082682000675738)。
4、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前,将绑定在自己手机上的山东一卡通礼遇卡(价值2000元,卡号5900010000011958166)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当晚,孙某某通过手机软件使用该卡内2000元余额够买了一张价值2000元的中惠泽石油储值卡(卡号8661082682000672718)。
5、2019年8月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商店,将绑定在自己手机上的山东一卡通礼遇卡(价值1000元,卡号5900010000011253766)以95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甲。当晚,孙某某通过手机软件将该卡内1000元余额全部消费。
以上,被告人孙某某诈骗数额共计760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扣押;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上述五名被害人损失,取得五名被害人谅解。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任远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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