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职检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5231988********,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广饶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2018年11月2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无继续羁押必要,2019年3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孙某甲使用虚构房产作担保诈骗杨某某人民币18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抵押合同、借条、农信社回单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马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兵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广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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