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身份证号码341182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村**小区**幢**室。孙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19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害人马某丙的儿子马某甲因盗墓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为了给马某甲减轻刑罚,马某丙经高某某、王某某等人介绍与被告人孙某某结识。孙某某为了骗取马某丙钱财,谎称自己在滁州的人脉很广,可以在马某甲的诉讼过程中提供帮助。2018年6月27日,孙某某以可以帮马某甲办取保候审为由,骗得马某丙3万元;2018年7月10日,孙某某以可以帮马某甲判缓刑为由,骗得马某丙5万元。
2019年12月12日,孙某某经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5日,孙某某亲属主动退还赃款8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离监犯信息表、退赃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马某甲、胡某某、马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孙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健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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