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寿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707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寿光市**街**办公楼**座**单身公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道**村**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9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玉萍、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加入他人QQ群,参与为诈骗行为人提供洗钱“业务”,为自身安全,其利用刘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了手机号码、支付宝账号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卡,后又购买了QQ号41****,遂在洗钱QQ群接单做“业务”。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在网上以低价卖手机为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然从其上家曾某某(另案处理)、同行付某某(已判刑)处获取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下家诈骗行为人,帮其收取骗得的款项并转移到指定的账户,并按比例获取提成。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18日间,被告人孙某某采用上述方法,通过其QQ账号41****及其绑定的上述两张银行卡,帮助诈骗犯罪行为人收转诈骗犯罪所得2726801.55元,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其中:2018年2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与付某某互相串用收款二维码,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人,收取采用上述方法骗得的陈某某3188元中的1500元,后该款由付某某转入被告人孙某某控制的刘某某账户内。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并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交易记录、退赃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截图及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参与期间,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殿高
检察官助理:王寿梅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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