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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市道外区**社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宿舍**组)。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5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22日、6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伪造出生日期,以哈尔滨市**厂职工的身份,提前十年办理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自2008年2月至2018年12月,骗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170,597.16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退休金明细、职工档案资料、退休审批手续、情况说明等;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颖

检察官助理:王也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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