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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405号 

  被告人孙解波,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家住江苏省东海县**乡****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解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3时左右,被告人孙解波至义乌市**街道**八区**幢**店内,编造其支付宝账号没有钱,让被害人陈某某帮忙刷单转账并承诺马上用微信将钱转还给被害人陈某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将人民币8000元转给被告人孙解波,被告人孙解波假意用手机操作还钱,并对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已经通过银行卡转账归还8000元人民币,但需要24小时后到账。在离开现场后随即将被害人陈某某微信拉黑,并将骗取的8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开销。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孙解波在义乌市**街道**路**号**店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被告人孙解波到案后退出犯罪所得8000元人民币,现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孙解波),谅解书,到案经过;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解波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解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解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解波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解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解波现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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