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山东省莒南县**镇**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街道**社区**组。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月2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张某甲以为被害人张某丙女儿张某乙办理去交通银行工作为由,诈骗张某丙。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给张某甲打电话称要打点银行领导需要人民币5万元,次日被害人张某丙和张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大厦门前交给被告人孙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给张某甲打电话称要打点哈尔滨总行领导需要人民币5万元,同月30日被害人张某丙和张某甲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西门附近交给被告人孙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3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给张某甲打电话称齐齐哈尔市交通银行领导需要人民币3到5万元,张某丙因个人有事来不了齐齐哈尔市,委托张某甲将钱送给被告人孙某某,张某丙将3万元人民币通过邮政银行汇款到杜某某的银行卡中,杜某某将钱取出后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来到齐齐哈尔市市区将3万元人民币交给张某甲,张某甲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大街孙某某经营的老榆树烧烤店店内,将3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孙某某。综上,被告人孙某某诈骗张某丙人民币13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 月6日在山东省莒南县坪上镇禾牧木业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银行存折、转帐记录;
2.证人张某甲、戚某某、杜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富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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