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7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第**居委会**组,住密山市**三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中旬被害人李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想要外兑其密山市内**饮吧消息后,被告人孙某甲以其朋友田某某想兑李某某店,但称田某某需要用钱过户其前夫名下房产贷款后才能兑店为由,先后两次骗取李某某共计三万五千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正侧面照片、密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2.证人证言:田某某证人证言、匡某某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
8.李某某被诈骗案电子数据检验档案、李某某电话录音、孙某乙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丙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密山市。
2.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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