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房组,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因犯奸淫幼女罪(未遂),于1999年11月3日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2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5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等地,利用帮村民更换电表之便,以虚构新增电表用户需要交纳开户费为由,分别骗取每户村民1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开户费,截止案发,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戊、王某己、邓某某11户村民人民币共计162000元。
破案后,被告人孙某某近亲属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文书、接受证据文书、贵州省发改委文件、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甲、王某庚等11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同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江
检察官助理:吴复卫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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