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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现住址:辽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由白塔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在辽阳市白塔区纸机社区鱼市附近,被告人孙某某将一台白色宝马3系轿车(辽C****2)抵押给王某某,抵押人民币六万元,并签订质押协议,为期一个月,王某某扣除一个月利息2000元,孙某某实际到手人民币5.8万元。到期后孙某某未偿付协议中规定的本金,王某某遂多次向孙某某索要本金,孙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王某某发现该车非孙某某所有,行车执照系孙某某伪造, 王某某得知被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孙某某诈骗金额为5.8万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于某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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