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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组,现住址同上。无前科。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本院批准,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与于某甲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孙某某自称“张秀峰”。2019年3月初,被告人孙某某虚构其能为于某甲的姐姐被害人于某乙办理注册会计师的事实,隐瞒其没有办理能力的真相,让被害人于某乙准备人民币3万元用于办理注册会计师事宜。2019年3月10日,被害人于某乙将人民币3万元微信转账给于某甲,次日于某甲微信转账给孙某某。后被告人孙某某将该3万元挥霍。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于某甲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于某乙的陈述;3、证人于某甲的证言;4、视听资料;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杰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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