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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汝阳县上店镇**村**组。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李某甲(已起诉)在洛阳市西工区建业凯旋商务楼**室开设洛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某甲为该公司负责人,齐某某(已起诉)、邵某某(已起诉)担任该公司市场部主管,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李某甲、齐某某、邵某某及被告人孙某某等人虚假宣传该公司为专业的拍卖公司,在国内、香港、新加坡有拍卖行,以虚高的价格宣传被害人手中收藏品的价值,并向被害人承诺会组织一到三次拍卖,保证将其手中收藏品以高价拍卖,诱使被害人缴纳拍卖服务费,被害人缴纳拍卖服务费后,李某甲、邵某某、齐某某及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又以升级拍卖服务、提高拍卖场次级别等理由,诱使被害人缴纳更高额的拍卖服务费用,最终以收藏品拍卖流拍为由骗取被害人拍卖服务费截止案发为止,在西工分局登记的被害群众共计25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299500元,其中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业务员期间骗取4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3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情况统计表、报案材料、艺术品委托拍卖服务合同、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

2.证人田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金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文物鉴定意见及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延红

2020年9月2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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