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孙某甲在先后与多名被害人处对象期间,多次以进货、帮助买房、装修食堂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郝某某、高某某、孙某乙、张某某、姚某某、边某某、温某某、杨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03200元。
1.2014年11月10日,在海港区红卫里11栋2单元11号孙某甲家中,孙某甲以为王某某购买法院扣押房为由,骗取人民币280000元;
2.2016年1月10日,在海港区秀山樱园8栋2单元2号郝某某家中,孙某甲以为北戴河学校戴校长定制校服为由,骗取郝某某人民19500元;
3.2016年6月,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张庄高某某家中,孙某甲以在山海关承包食堂及装修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40700元;
4.2018年1月25日,在海港区新开里15栋1单元2号孙某乙家中,孙某甲以为秦皇岛电厂购买春节海鲜福利品为由,骗取孙某乙人民币20000元;
5.2018年5月26日,在海港区玉峰里付8栋3单元401号张某某家中,孙某甲以为汉庭酒店进饮料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9500元;
6.2018年5月,在海港区玉峰里付8栋3单元401号张某某家中,孙某甲以为姚某某申请廉租房为由,骗取姚某某人民币3000元;
7.2018年10月,在海港区东方明珠城C区2栋3单元2006号,孙某甲以为自己母亲过生日为由,骗取边某某人民币7500元;
8.2019年1月2日,在海港区北港镇高岭沟村温某某家中,孙某甲以为港务局购买春节海鲜福利为由,骗取温某某人民币8000元;
9.2017年,在孙某甲与杨某某处对象期间,孙某甲以给秦皇岛电力公司进茶叶为由,骗取杨某某同事李明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乙、张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单行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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