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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居委会**组**号,住恩施市**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孙某某在QQ群内转发其有口罩卖的消息,卢某某因有口罩需求,便在QQ群与孙某某联系,孙某某谎称其有大量口罩,并以虚假身份证件骗取卢某某的信任,双方谈好口罩价格和数量后,孙某某要求卢某某全款支付,卢某某按照其要求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先后四次支付共计金额109000元,孙某某收到钱后用于网上赌博,共计亏损16814元。破案后,侦查机关追缴92000元,其亲属代孙某某退赔16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梅武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提讯证1张。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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