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55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87********,汉族,大学本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路**号院**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抓获,10月10日至10月12日羁押在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同月1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28 日,被告人孙某甲在微博上看到被害人某某某发布的求购东京奥运会开幕式门票信息,遂产生骗钱的想法。在2019 年8 月28 日至2019 年9 月19 日期间,孙某甲谎称其为票务公司人员,虚构购票预交款、出售纪念品、邮费等理由,陆续让某某某给其农业银行卡转账18036.37 元,所获钱财均被孙某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被告人孙某甲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临时寄押期限证明,卡号为62284518380********的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某某某的手机截图,从被告人孙某甲哥哥孙某乙处扣押18036.37元,并发还给受害人某某某母亲张某乙的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5.提取被告人孙某甲手机信息笔录;6.被告人孙某甲取现视频和讯问被告人孙某甲视频资料;7.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的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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