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Z9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善彬,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冒用深圳市**家具有限公司名义,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定制家具购销合同中实施诈骗3起,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4.9万元。
1、2018年 11月,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洪某某商谈龙华区**区**房屋家具定制事宜,冒用深圳市**家具有限公司名义与洪某某签订定制家具购销合同,收取洪某某预付款3.5万元,履行部分工程后逃匿,造成洪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
2、2018年 12月,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商谈位于龙华区**区**房屋家具定制事宜,冒用深圳市**家具有限公司名义与余某某签订定制家具购销合同,收取余某某预付款21400元,履行部分工程后逃匿,造成余某某经济损失1.5万元。
3、2018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冒用深圳市**家具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房某某签订定制家具购销合同,采取与第三方深圳市龙华区**衣柜商行初步联系货源制造具有“履约能力”假象方式,取得房某某信任,收取房某某预付款11.4万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家具定制销售合同书、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查询单、被告人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余某某、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制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人周某某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多次诈骗,酌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超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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